1 商标注册人/申请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
1.1 申请人:申请名义、地址变更的,申请人应为商标注册/申请人。
1.2 商标:申请变更的商标包括有效注册商标和在注册申请中的商标。对于确认处于无效状态的商标,不予核准其变更申请。
1.3 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:注册商标变更申请,根据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全部商标,应当一并变更。注册申请已被受理的商标,可以与其他的注册商标一并办理变更。
2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代理机构的变更
2.1 申请人:变更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注册人
2.2 商标:申请变更代理机构的商标应为商标注册申请,即处于申请流程中的商标(含驳回复审中、异议中、不予注册复审中的商标)。变更商标代理机构仅指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后,针对其注册申请的代理人申请人变更。
商标获准注册后,申请人无须再办理变更代理机构的手续。
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、无效宣告等案件中的代理机构的,须直接向该案件审理部门以补充材料方式提交变更代理机构申请。
3 文件接收人的变更
3.1 申请人: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址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变更其文件接收人。
外国申请人可以请求变更其文件接收人。
其余申请人无须办理变更文件接收人申请,对其提交的变更文件接收人申请不予核准。
3.2 商标:商标在注册申请审查中,已经初步审定尚未注册的或已经核准注册的,均可申请变更文件接收人。